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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销商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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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销商管理制度

为保障广大经销商利益,使经销商能在公平、公开、公证的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、共同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,以兹共同遵守:
1、经销协议签定后,试销期为三个月,有良好销售业绩及经营规模方可授权为特约经销商。
3、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滞销或客户退货,由总经销协助经销商进行退、换、返厂。
4、产品供应实行现款现货,代办运输,运费自理。
6、经销商的区域划分行政区划为基础,即经销商在经销协议确定的范围内享有经营权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品发往其他区域,否则处以500—1000元/次罚款,2次以上取消经销资格。
7、经销商应当负责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,切实维护凯澳科技形象,因客户服务不到位而导致客户投诉的,经查证属实处以50元/次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1000-3000元罚款,并取消经销资格。
8、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,避免同一客户重复报价,经销商在进行集团报价、洽谈前应首先报公司营销中心备案,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。
9、经销商不得擅自调整该指导价格销售产品(开展统一促销活动或经审批同意的除外),否则处以500-1000元/次罚款,情节严重取消经销资格。
10、若因违反本规范,被罚款的,经销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交纳,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的,营销中心有权停止对该经销商供货,超过15天未交的,有权取消其经销资格。
11、所有罚款全部记入经销商公积金,用于市场投入或奖励优秀经销商。
12、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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